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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大学生因实习造成伤害的法律问题研究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3004下载121次收藏

    摘要:随着高职院校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在高职院校的普及,高职院校学生在传统课堂之外进行实践学习的时间正逐渐增加。这一方面对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非常有利;另一方面,随着实习时间的增加,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事故也在快速增加。由于现在学生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立法的缺失,学生受伤害后理赔困难重重。
 
    关键词:学生实习;伤害;法律问题
 
    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生实习期间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由于现行法律对学生实习期间身份没有明确规定,很多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并没有与学生和学校签订实习合同,一旦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获得赔偿,只能走行政诉讼的道路,这就给学生在受到伤害后的理赔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教育法》、《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2年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下面就高职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做出一些探讨。
 
    一、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和接受学生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就实习中受伤害学生与高职院校之间的关系来讲,我国高职院校的学生是接受了十二年初等教育之后经过高考选拔而产生的,从学生的年龄上看,大部分高职院校入学新生年龄都已经满十八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这个层面上来讲,高职院校不管是在校期间还是在各种有学校组织的学习、实习和活动过程中都不再担当学生的监护人这一角色。根据《教育法》规定,高职院校只是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的教育者、管理者和保护者。学生和高职院校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以上这些条款充分说明了高职院校和学生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关系。
 
    第二,就高职院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来说,《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聘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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