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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买卖与捐献的法律分析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6浏览:2499下载170次收藏
【摘要】在性质上,人体器官是一种“准物”。自然人对其身体器官的处分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自然人无权买
卖人体器官,但却有权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
【关键词】人体器官;买卖;捐献;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047-05
legal analyses on trade as well as donation of human organsddu chang-qiu zha 0 zhi--yl institute of law,
shanghaiacademy ofsocial sciences 200020 department oflaw,beijinguniversityofagricuhure 102206
【abstract】human organ is a semi- in its essence.the disposition of human organ is subjected to some lim—
itation.one has no fight to buy and sell human organs while he does have right to donate his organs.
【key words】human organ,sale,donate,legal analyses
人体器官是自然人身体的组成部分,是保持自
然人生理机能得以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的物质
基础和必要条件。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13渐成熟和
完善,已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人体器官移植而获得
重生的希望。另一方面,随着道德观念的发展和法
律伦理的进化,传统观念、伦理所坚持的“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而不得随意毁伤的理论观念13益被突破,
人体器官移植不仅为法律所认可,而且捐献器官也
为道德所提倡。然而,人体器官提供者(供体)与等
待器官移植的接收者(受体)在数量上的巨大反差已
经越来越成为器官移植实践的障碍。正是由于这种
供求关系上的严重失衡,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体
器官买卖现象偶有出现。这里涉及自然人对自己的
身体器官是否有权自由地支配甚至处分问题。从现
在各国和地区出台的有关器官移植的立法来看.对
于人体器官买卖往往是明令禁止的,而人体器官捐
赠则是为道德和法律所许可的。如此一来,如何在
法律的层面对人体器官捐献合理性与禁止人体器官
买卖的必要性进行合理的阐释,无疑成为突破传统
伦理观念、发展器官移植的重要课题。而对这些问
题的解释又离不开一个前提和基础,即如何正确认
识和界定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基于此,我们拟从
探讨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人手,对人体器官买卖与
人体器官的捐献浅发拙见。

、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关于人体器官的性质,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同的
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人体器官是一种物,并且是可
以由人自由支配和处理的财产。因为人体器官作为
人身的组成部分,可以与人的身体相分离。一旦人
体器官基于主体的意思而与人身分离时,即成为物,
应当归属于动产的范畴,主体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
基于所有权的观念,主体得将与其身体相分离的器
官转让而归属于他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人体器官
并非法律上的物,无论其是否与主体的人身相分离。
因为人身器官作为自然人的人身组成部分,不具有
财产性,即不能以经济价值来衡量。作为自然人所
依法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身体权的基本涵义和要
求便是保持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任何破坏自然人
身体的完整性的行为,均被认为构成对自然人身体
权的侵害。①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的人体
器官非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但是主体在一定条件下
具有有限的处分权。因为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
[作者简介]刘长秋(1976一),男,山东人,法学硕士,汉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
向:生命法。tel:+86—216557 1291;e—maihshangujushi@sina.cob
① 参见郭明瑞:《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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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
所需要的客观实体。①它应当以非人身性为前提,一
切具有人身属性的实体均不应作为法律意义上的
物。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具有自然性
和人格性(人身性)两种属性。首先,就其自然性来
说,拥有器官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动物所必然具有
的生理特征和自然现象之一。从人体器官的产生来
看,它是自然规律作用的结果,而非人为创造出来
的。换言之,人体器官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特性。基于人体器官的这种自然属性,在不损害自
然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将人体器官与其身体相分
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医疗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其次,就人体器官的人格性(人身性)而言,人体器官
是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自然人的身体构成部分.而
自然人具有人格属性,即社会对自然人的存在及其
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一种承认。这种社会承认既不
会伴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也不会由于人体器官从
自然人的身体中被剥离出来而失去。相反地,在自
然人的身体器官被其捐献或该主体死亡之后.这种
承认依旧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继续存在,依旧自
然地及于其身体、遗体器官或遗体。人类社会所久
已形成的那种传统的、对寄生于人体及其器官之上
的生命健康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对于人之遗体的敬畏
与禁忌就是这方面的一个证明。正是人体器官的人
格(人身)属性决定了自然人在自由支配其人体器官
时必然要受到道德、伦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限制。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基本赞同最后一种主张。我
们对人体器官的本质及其法律属性提出以下浅见,
即:人体器官是一种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人身属
性的客观实体,它既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也非法律意
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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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买卖与捐献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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