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性的法理分析
【摘要】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
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
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
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性;合法化;死的权利;安乐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041—06
the analysis of jurisprudence on euthanasia leganty.liu ze-gang. the southwest unwe~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it is necessary to precondition the study of legality to legitimization in euthanasia’s research.in the log—
ical way,there are three probable connotations in the study of euthanasia legality:euthanasia does not transgress;practic—
ing euthanasia in accordance with law;euthanasia is a right. i e paper points out the first and third kind of connotations
have not been acknowledged by the modem legal right system. i e legislations of euthanasia in the wodd are the embodi—
ment of the second kind of connotation. meanwhile, the first kind of connotation is buried in oblivion. and the second
kind sufers wide misinterpretation.the third kind of study has been become the ofspring of misinterpretation beyond the
legal dimensionality. i e paper distinguishes itself the three probable study ways in legality of euthanasia from the cur—
rently confused researches.
【key words】euthanasia,legality,legitimization,right of death,legislations of euthanasia
一
、安乐死“合法性”的界定
“合法性”是一个容易遭到滥用的概念。我们可
以通过以下步骤厘清其基本涵义。首先,要区分“合
法”概念有两个使用领域。一种是在政治哲学或社
会理论等领域。此时的“合法”主要涉及统治正当性
问题。如马克斯·韦伯的合法化研究和哈贝马斯的
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分析。“合法”的另一种
用法则局限于法律范围,仅涉及对行动或规定的法
律评价问题。哈贝马斯经常使用的legitimit~it和le—
galitat两个概念都可以译为合法性,但legitimit~it可
以将法律本身也作为评价对象,legalitat的意思则仅
限于以现行法律为标准来衡量一个规定或一个行
为。①这两个词分别对应于英语中的legitimate和
legal。很明显,legalitat和legal才是安乐死法律问题
涉及的合法概念。也就是说,“安乐死合法性”并不
涉及统治正当性的评价问题,只涉及法律评价问题。
其次,“合法”概念既包括“符合法律规定”,也包括
“不违反法律”。“合法”、“合法的”与“合法性”三个
概念是紧密相关的。前两个概念是理解合法性的前
提。当我们对一种行为做出“合法”或“是合法的”的
评价时,这一行为便具有了“合法性”。《现代汉语词
典》“合法”被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②这一界定明
显过于粗泛。③它遗漏了“合法”概念另一层很重要
[作者简介]刘泽刚(1974一),男,汉族,湖北郧县人,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权利哲学、宪法学。
tel+86一l5922912027;emaihstevenlzg@126.tom.
①
②
③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8页,译者注。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507页。
《牛津法律大辞典》界定“合法的(1ega1)”为:“法定的、依照法律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或不违反法律的”。参见《牛津法律大辞
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31页。《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界定legal:“是最宽泛的术语,意思是(1)法律的,或
属于法律的.在法律范围内。或者(2)由法律确定、允许或法律不禁止的。”参见bryan a.garner:《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
法律出版社.20o3年版.第515页。
· 42 ·
的含义:“不违反法律”。“合法”逻辑上可置换为“不
违法”。不违法有两种可能:一是法律的,且符合法
律规定:二是非法律的。不受法律规则调整的。有些
事情或行为与法律无关,所以不可能违反法律。当
从法律规则角度对这些事情或行为进行评价时,我
们当然也可以说它们不违法,从而是合法的。这是
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治”本来就不是指所有
事务都必须由法律规范调整。相反,在法治理念中,
有很多事务是不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调整和改变
的。否则就可能造成对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侵害。因
此,除了符合法律的合法性外,还存在着非法律的合
法性。
最后,“合法性”分析是“合法化”研究的前提。许
多论者都对“安乐死合法化”存在想当然的理解,并
在这种非反思的基础上展开研究。也有一些研究对
“合法化”进行了界定,但却失之宽泛。如有学者指
出:合法性与合法化是一对相伴生的概念,合法性的
核心要旨是“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
被承认或被接受”。与此相应,合法化是指“显示证明
或宣称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以获得承认或授
权”。①对法律研究而言,这种界定并不充分。合法化
与合法性都与规则紧密相关。但它们与既定规则的
关系类型却是不同的。合法性的标准是内含于既定
规则的。合法化的标准则不能由既定规则完全提供。
对本文而言,这种规则当然特指法律规则。在法律
领域,我们可以说合法性是合法化的结果。但这种
说法并不严密。并不是所有合法性都由立法等合法
化过程赋予。事实上有很多合法性对法律体系而言
几乎是先天的。比如说,严格意义上的基本人权和
自由并不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认可便具有合法性。还
有一些合法性是由其“非法律性”带来的。从法律过
程看,“合法化”是将不合法的变为合法的。这种转
变实现最常见的情况是被授权的立法机关通过一定
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某些规则,从而改变原有的
权利、义务配置状况。因此,法律视野中的“合法化”
与立法紧密相关。但并非所有“合法性”都由立法赋
予。这里有必要重提“法律”与“立法”的区分。自然法
传统和哈耶克都看重“法律”对“立法”的限制作用。
即便不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法律”与“立法”的区别,
二者的差异也是容易把握的。“法律不禁止”并不等
于“立法不禁止”。如果把二者等同看待.在技术和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规范上都会面临极大的困境。技术上,人类生活如
此丰富多彩、富于变化,任何立法都很难对奔腾的生
活之流做出完备的区分和限定。在规范
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
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
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性;合法化;死的权利;安乐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041—06
the analysis of jurisprudence on euthanasia leganty.liu ze-gang. the southwest unwe~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it is necessary to precondition the study of legality to legitimization in euthanasia’s research.in the log—
ical way,there are three probable connotations in the study of euthanasia legality:euthanasia does not transgress;practic—
ing euthanasia in accordance with law;euthanasia is a right. i e paper points out the first and third kind of connotations
have not been acknowledged by the modem legal right system. i e legislations of euthanasia in the wodd are the embodi—
ment of the second kind of connotation. meanwhile, the first kind of connotation is buried in oblivion. and the second
kind sufers wide misinterpretation.the third kind of study has been become the ofspring of misinterpretation beyond the
legal dimensionality. i e paper distinguishes itself the three probable study ways in legality of euthanasia from the cur—
rently confused researches.
【key words】euthanasia,legality,legitimization,right of death,legislations of euthanasia
一
、安乐死“合法性”的界定
“合法性”是一个容易遭到滥用的概念。我们可
以通过以下步骤厘清其基本涵义。首先,要区分“合
法”概念有两个使用领域。一种是在政治哲学或社
会理论等领域。此时的“合法”主要涉及统治正当性
问题。如马克斯·韦伯的合法化研究和哈贝马斯的
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分析。“合法”的另一种
用法则局限于法律范围,仅涉及对行动或规定的法
律评价问题。哈贝马斯经常使用的legitimit~it和le—
galitat两个概念都可以译为合法性,但legitimit~it可
以将法律本身也作为评价对象,legalitat的意思则仅
限于以现行法律为标准来衡量一个规定或一个行
为。①这两个词分别对应于英语中的legitimate和
legal。很明显,legalitat和legal才是安乐死法律问题
涉及的合法概念。也就是说,“安乐死合法性”并不
涉及统治正当性的评价问题,只涉及法律评价问题。
其次,“合法”概念既包括“符合法律规定”,也包括
“不违反法律”。“合法”、“合法的”与“合法性”三个
概念是紧密相关的。前两个概念是理解合法性的前
提。当我们对一种行为做出“合法”或“是合法的”的
评价时,这一行为便具有了“合法性”。《现代汉语词
典》“合法”被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②这一界定明
显过于粗泛。③它遗漏了“合法”概念另一层很重要
[作者简介]刘泽刚(1974一),男,汉族,湖北郧县人,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权利哲学、宪法学。
tel+86一l5922912027;emaihstevenlzg@126.tom.
①
②
③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8页,译者注。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507页。
《牛津法律大辞典》界定“合法的(1ega1)”为:“法定的、依照法律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或不违反法律的”。参见《牛津法律大辞
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31页。《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界定legal:“是最宽泛的术语,意思是(1)法律的,或
属于法律的.在法律范围内。或者(2)由法律确定、允许或法律不禁止的。”参见bryan a.garner:《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
法律出版社.20o3年版.第515页。
· 42 ·
的含义:“不违反法律”。“合法”逻辑上可置换为“不
违法”。不违法有两种可能:一是法律的,且符合法
律规定:二是非法律的。不受法律规则调整的。有些
事情或行为与法律无关,所以不可能违反法律。当
从法律规则角度对这些事情或行为进行评价时,我
们当然也可以说它们不违法,从而是合法的。这是
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治”本来就不是指所有
事务都必须由法律规范调整。相反,在法治理念中,
有很多事务是不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调整和改变
的。否则就可能造成对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侵害。因
此,除了符合法律的合法性外,还存在着非法律的合
法性。
最后,“合法性”分析是“合法化”研究的前提。许
多论者都对“安乐死合法化”存在想当然的理解,并
在这种非反思的基础上展开研究。也有一些研究对
“合法化”进行了界定,但却失之宽泛。如有学者指
出:合法性与合法化是一对相伴生的概念,合法性的
核心要旨是“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
被承认或被接受”。与此相应,合法化是指“显示证明
或宣称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以获得承认或授
权”。①对法律研究而言,这种界定并不充分。合法化
与合法性都与规则紧密相关。但它们与既定规则的
关系类型却是不同的。合法性的标准是内含于既定
规则的。合法化的标准则不能由既定规则完全提供。
对本文而言,这种规则当然特指法律规则。在法律
领域,我们可以说合法性是合法化的结果。但这种
说法并不严密。并不是所有合法性都由立法等合法
化过程赋予。事实上有很多合法性对法律体系而言
几乎是先天的。比如说,严格意义上的基本人权和
自由并不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认可便具有合法性。还
有一些合法性是由其“非法律性”带来的。从法律过
程看,“合法化”是将不合法的变为合法的。这种转
变实现最常见的情况是被授权的立法机关通过一定
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某些规则,从而改变原有的
权利、义务配置状况。因此,法律视野中的“合法化”
与立法紧密相关。但并非所有“合法性”都由立法赋
予。这里有必要重提“法律”与“立法”的区分。自然法
传统和哈耶克都看重“法律”对“立法”的限制作用。
即便不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法律”与“立法”的区别,
二者的差异也是容易把握的。“法律不禁止”并不等
于“立法不禁止”。如果把二者等同看待.在技术和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规范上都会面临极大的困境。技术上,人类生活如
此丰富多彩、富于变化,任何立法都很难对奔腾的生
活之流做出完备的区分和限定。在规范
安乐死合法性的法理分析
点击下载
上一篇: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中美立法比较下一篇:人体器官买卖与捐献的法律分析
本文2009-03-26 15:53:28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14135.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