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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6浏览:2084下载221次收藏

【摘 要】鉴定的实体真实是基础,鉴定的程序规范是保障。有瑕疵的鉴定主体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弱化其
证明力。故法医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主体的定位,既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程度,又关系到诉讼效率,以避免刚从
“自审自鉴”中走出来,叉进入与回避制度、中立原则相背离的“自医自鉴”中去。为确保法医学鉴定的客观、公正、公
平,应逐步建立以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以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为辅
助的模式。从体制层面去克服目前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种弊端,从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更具有权
威性、严肃性,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诉讼活动。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医疗法人;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225—05
随着普法的日益深入,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
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鉴定中立性的要求也越
来越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
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规定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
编制和公告,取销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司
法鉴定机构,避免了“自审自鉴”。由于法医学是自然
科学与社会科学结合的边缘学科,合格的法医学鉴
定人才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医学知识,还要有相当水
平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鉴定实践经验,人才的培养
周期较长,开展工作还要各种仪器、设备的投入。就
在这真正的法医学鉴定人才短缺,设立法医鉴定机
构硬件条件一时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很多医院,不顾
在其从业的临床医师本身不具备法医学知识的实
际,也纷纷成立各种形式的司法鉴定所,开展法医学
鉴定业务,以此来开创第二职业。但医疗法人设立法
医司法鉴定机构,其主业是治病救人,并没把司法鉴
定真正列上议事日程,且其从业的司法鉴定人往往
是医院的临床骨干,难以全身心投入司法鉴定工作,
致使原来不管案件难易的司法鉴定,都能进入公、
检、法各自的管辖范围,这些机关鉴定人员必需接
受,而现在鉴定推向社会后,医院往往从自身的经济
利益和避免矛盾考虑,鉴定机构对容易作的案件争
着作,对疑难复杂案件因为花费人力、物力大,都不
愿意接,尤其对有争议的案件,怕事情缠身。加之这
些临床骨干虽在自己所从事的某临床学科方面堪称
专家,但其法律知识和鉴定实践相对溃乏,难以成为
名副其实的司法鉴定人。因此,目前法医学鉴定可以
说比《决定》出台前更混乱。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同志,早在1998
年全国人民法院第二届司法鉴定学术会议上,就明
确指出:“医学鉴定不等于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
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法医工作者
不是医学工作者所能替代的,⋯ ⋯ ,不要产生这个误
会,不要把这个误会留给历史。”可见医学鉴定与法
医学鉴定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概念
所谓医学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具有执业资
格的资深专业医师,运用医学理论、医学科学技术、
医疗设备仪器等,对伤害案件或某一专门性问题,通
过进一步检查、化验、诊断等技术手段,最后对被鉴
定人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功能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
客观正确的诊断。所谓法医学鉴定是运用医学、生物
学、化学和其他自然学科的理论和技术,解决法律上
有关医学问题,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案件提供资料和
证据①。
(二)法医学与临床医学的学科特点
① 朱斌,李锐.《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影响【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3:165
· 226 ·
法医学是医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医学
与临床医学同是应用医学的分支学科,其基本理论
都依托于医学。但二者有各自的学科特点,不同的知
识体系、不同的专业技术、技能、不同的思维方式。如
医学诊断要考虑各种疾病的可能性,有时还会进行
诊断性、试验性治疗;而法医学鉴定讲究推理的确定
性、排他性,不具有肯定的不能作为鉴定结论。①
(三)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鉴定主体、专业
研究及鉴定领域
医学鉴定是由医学专家运用医学的理论和技
术,对有关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其主要目的是
明确临床诊断,预测疾病转归,它研究的是伤、病的
诊断、治疗、康复等过程。而法医学鉴定是由法医学
鉴定人运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
技术,对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判定,其
主要目的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依据,它研
究的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诉讼证据。
(四)临床医师与法医师的工作要求
临床医师与法医师由于学科的任务不同,对工
作的要求也有差异。临床医师对病历的书写侧重于
损伤的病情变化、治疗过程。而法医师对损伤的检查
记录,要求对损伤的部位、形态要有准确、详细的描
述和记载。如临床医师对损伤创口的长度、面积的大
小,只写成“约为”等估计数字。而法医鉴定时要测量
出准确的面积、长度,并根据损伤的部位、创口的形
态等特征来鉴定损伤程度或推定致伤物。
(五)临床医师与法医师的判定尺度
临床医师对疾病的诊断标准往往处于治疗的目
的,在诊断上放得较宽,尤其是对一些复杂的病例,
常凭臆断作出诊断,甚至可同时作出多个不同疾病
的诊断。法医师要求结论要有确切依据,而不是臆
断。所以法医在鉴定时需对病历记录的伤、病或死因
作出明确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如损伤失血,临床医师
常作出“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法医在鉴定时除考虑
失血量外,还要注意查阅原始病历资料,特别是血
压、脉搏、呼吸频率、肢体末梢循环、神志状况等多方
面的临床表现,考虑出血病理机制、出血速度,机体
对失血的代偿能力,综合评估失血性休克的程度,以
明确是构成轻伤还是重伤。
(六)就医者与被鉴定者的心理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由于就医者就医时需要获得临床医师的帮助,
需要临床医师对其疾病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恰当的治
疗.故其就医时就会实事求是地向医师讲述自己的
伤情、病情,此时医师采集的现病史是可靠的。当医
疗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职能,临床医师同时又兼任鉴
定人时,就医者和被鉴定主体同样也发生了混同,此
时的就医者可能存在一种“赔偿获益心理”,对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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