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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相关问题分析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6浏览:2599下载267次收藏
【摘要】“医疗过失鉴定”概念应当取代“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概念。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疗鉴定机构应当统一
为医学会。分析论证我国的医疗鉴定结论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失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220-05
analysis of related problems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cai xiao-xia.the law co ,southeast uni—
versity,nanjing 21009~jiangsu
【abstract】the concept of “assessment result of medical malpractice” should be replaced by the concept of
“medical negligence assessment”. i1le author thinks the forensic organizations in medical lawsuits should be integrated
as medical association.in this paper,evidence ability and strength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 was an alyzed and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proposals were presented.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medical negligence identification;evidence abili~;evidence
strength

、“医疗事故鉴定”概念的重新厘定
(一)对“医疗事故”概念的质疑
多年来,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鉴定概念沿用至
今很少有人对其提出质疑。在实践中对此概念的释
义更是五花八门。笔者认为,多年来沿用的“医疗事
故”称谓应当置换为“医疗过失”。国务院1987年颁
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强
调其后果要件:造成患者“死亡、严重残疾和严重功
能障碍”。强调后果的严重性。该定义符合事故本身
的汉语意义及习惯。而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的后果要件
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只是将其作为医疗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医疗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的更为重要的要件是:医疗行为有过失、医疗过失与
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后果要件是卫生行
政部门关注的问题。“事故”概念体现了结果状态。而
民事诉讼侵权责任的追究关注的是主观要件,在医
疗侵权案件中。判断医疗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过失概念体现的是心理状态。因而以更具法学术语
特点的“医疗过失”取代“医疗事故”合乎法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医疗事故”的称谓
置换为“医疗过失”。相应地“医疗事故鉴定”的称谓
置换为“医疗过失鉴定”。
(二)“医疗过失鉴定”概念的提出
笔者尝试将医疗过失鉴定定义为:医疗过失鉴
定,是指医学会医疗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
法院的指定,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定义明确医学会
的法定鉴定机构地位;明确了鉴定启动者即可以是
申请人(即患方或医方),也可以是法院;鉴定的内容
[作者简介] 蔡晓霞(1969一),女,江苏六合人,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医事法、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06sjb820006)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就是依据各项医疗规范,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对专门
性问题做出判断。①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统一
(一)关于医学会鉴定资格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
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
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
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2o03年1月《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
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
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以上引述的两项
规定虽对医学会的鉴定地位已予以了肯定.但国务
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
位阶底,授予医学会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权似乎底气
不足:此外,医学会章程的业务范围中也并无医学鉴
定一项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司法
鉴定机构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或应将医
学会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畴。或也应出台立法级别
的规定,对医学会鉴定部门实行登记制度,以便在医
疗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时,有登记管
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有利于管理、协调鉴定工作。
(二)关于医学会独立鉴定问题。
医疗鉴定这一实践活动是否能实现立法意图及
得到公众的认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主体——
鉴定主体是否独立。鉴定主体应享有身份独立及实
质独立。身份独立指职位条件有适当保障。而鉴定主
体独立行使职务的前提是公众对鉴定主体群权威的
高度认可。这种认可的基础性因素是进入这个群体
的是医学界精英,他们不仅具有高超的医疗技术。更
具有不畏权势、维护正义的人格品质。实质独立是指
鉴定人执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良知约束外.不受任
何外力干预。鉴定主体的实质独立亦即指该职业的
抗干扰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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