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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治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提出,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 应该督促其纠正”。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2020—2025 年)》 要求, “健全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 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 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党中央的文件指引着检察制度改革实践, 直面和回应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因此, 在宪制结构框架下, 在对检察机关定位、 职能、 职权进行反思与规范化的基础上, 如何健全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从而实现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和监督效能, 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一、 国家宪制结构中的检察机关定位与行政检察职能再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 “《宪法》”)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制宏观架构安排有赖于具体法律制度的细化与落实。 但在法治实践中,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限缩为诉讼监督, 使得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实际运作寄居于 “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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