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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党纪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对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呢?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尤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不断增多。但是目前对这种情况如何计算影响期没有明确规定,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曾以钟纪晟名义发表文章对该问题作了解读。他们认为,为统一执纪标准,提高执纪严肃性,建议“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主要理由是: 第一,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更能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执纪的严肃性。如果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的影响期,可能造成部分影响期未实际执行的结果。 第二,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有利于执纪平衡。在前后两次所受处分档次相同的情况下,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又受到党纪处分的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实际执行的影响期应当一致。如果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影响期,会造成后一种情形的影响期短于前一种情形的影响期,导致执纪上的不平衡。 第三,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有利于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效果保持协调一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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