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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凡自然资源行政确权案件,均须首先经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然后除法律规定不得再申请行政诉讼的情形外,才可以通过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根据我区多年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情况,基本上以土地、山林两种自然资源行政确权案件为主。因此,本文主要就土地、山林这两种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复议工作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问题展开相关阐述。 【关键字】行政复议 确权 证据 审查 【正文】 山林、土地行政确权案件往往经乡级调解、县级处理(或复议)、市级复议,成本低、历时长、涉及人数多,当事人在复议后息诉率低,上访、缠诉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案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后,对山林、土地确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极为重要。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自然资源行政确权复议案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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