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的宏观调控,强化财政对基本建设的监督,财政部门从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务管理财政职能,并于1995年1月1日全面行使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其目的是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权回归财政部门,由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部门直接从事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从xx系统角度分析,自税务机构分设以后,由于xx系统经费从属于中央财政,xx系统的基本建设管理也开始于1996年从地方财政归属xx系统,其目的也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委托建设银行代管时间较长,xx系统管理的时间和经验都还很有限,各级xx系统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感觉到各项职能发挥不够到位,工作效益不尽人意,基建财务管理的水平还不高,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也还有很多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如何把xx系统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做好,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是各级xx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为此,本人就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问题
从目前来看,xx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和基建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从项目建设来看有“三超”现象。即超投资、超预算、超标准。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有很大的随意性,投资效益不明确、不真实、有水分,不切合实际地搞“大”项目、搞“花”项目、搞形象项目,有的甚至搞一些“钩鱼”项目,最后使建设项目成为“半拉子”工程,极大的浪费了国家资金。
二是从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上来看管理基础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是有少数建设单位忽视单位财务管理,注重争项目、争建设,不抓内部财务管理,不抓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相当部分基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基建财务管理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的业务培训,也没有配备专职、熟悉业务的财务管理人员来加强基建财务的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失控,有的甚至滋生了腐败现象,并为之葬送了许多领导干部。
三是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上来看相对滞后。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有很多,基建管理制度有国家的、有地方的、也有部门的,总的说来让人认为比较杂乱,不知道该执行谁的,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当然,财政部门制定的制度在众多的制度具有一定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但是,财政部没有及时对哪些过期的、失效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有效清理,让建设单位在执行中往往相互扯皮,发生矛盾。尤其是象xx系统这样的中央驻地方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管理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加突出,项目立项要得到地方计委的审批,就得按地方的规定办理,要取得中央财政拨款,就又得按财政部的规定履行,因而造成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指标的标准在报地方和中央时都有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从监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上来看比较乏力。由于基本建设管理职能收回xx系统时间不长,各级xx部门都还在摸索总结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加之上级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大而不细,而且常处于一种不断的变化之中,缺乏执行的钢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执行中基本建设财务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管理面不够宽,深度也
浅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本文2007-04-19 16:58:0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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