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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3-01浏览:2164下载224次收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小型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方法,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减少随意性,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小型工程指院内所有的零星基建和大型维修工程。

零星基建是指不需立项的或未列入基建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大型维修是指单位造价大于2000元(含2000元)的各类维修。

第三条 院内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院内工程)实行报建制度。报建报告由使用单位或后勤管理处按统一的申报审批表格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原因、可行性、造价等。

第四条 院内工程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或年底各单位根据需要,申报本年度或下年度院内工程,交后勤管理处汇总,报分管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经批准后的院内工程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审计处备案,一份报财务处列入财务计划,一份由后勤管理处留存。

第五条 院内工程实行招标管理。凡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由三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凡5万元以下院内工程在确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过议价可直接安排给学院后勤实体或校产企业施工。在招标或议标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院的后勤实体和校产企业。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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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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