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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镇党委政府班子议事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1-18浏览:2267下载268次收藏


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镇党委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镇政府职能,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确保镇党委的决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节    党委会议
第一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研究一般工作,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党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进行党内选举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二条    因工作需要,政府副镇长、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党员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条    党委会议的基本内容是研究、决定本镇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凡涉及以下内容,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等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2、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

3、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政治、 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

5、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

6、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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