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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1-10浏览:2437下载140次收藏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工作积性,解除他们的养老后顾之忧,积极稳妥地为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组织。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本细则有关规定,以卫生院院长为此项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条参保范围。全县各村卫生服务站具备资质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的乡村医生。有条件的镇、村可放宽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
  第四条承办机构。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和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业务办理。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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