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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9-15浏览:2992下载171次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和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 [大秘书网文章-http://www.damishu.com 大秘书网 帮您找文章]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1、

住所: xx区xx街xx号

2、

住所: xx区xx街xx号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i、      股东,出资额为 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

2、     股东,出资额为 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股东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认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进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输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其它需要明确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注:两个股东不允许全部转让)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依据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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