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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支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9-15浏览:2129下载287次收藏
 第一条为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支队聘用人员试用、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等事项除支队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聘用人员均应遵守支队一切规章制度及本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第四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正式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环境监察协管员。
  第五条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合格后,支队方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重新签订。
  第七条聘用人员因私事请假一天由综合办批准,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由支队长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的扣发相应请假天数的工资。
  第八条聘用人员因病请假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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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支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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