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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9-15浏览:2388下载228次收藏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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