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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9-15浏览:2806下载231次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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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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