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民警察角色意识 筑牢执法为民理念
公安机关是我国重要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肩负着打击犯罪,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开展侦查,使犯罪的人得到法律追究的工作;承担着预防和制裁违反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以及实施户政、交通、消防等重要社会行政管理职责的重任;[大秘书网文章-http://www.damishu.com 大秘书网 帮您找文章]有着执法范围广,执法任务繁重,执法行为与人民群众的权益密切相关等特点。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客观上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的法制建设,提高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确保严格依法办案。特别是近年来,关于权利和权力的观念正在发生着变化。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律未作明文限制的就是公民的权利;相反对政府来说,“法律授权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执法的内容和程序必须依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有限政府的观念被逐步确立并深入人心。这些法律观念上的变化和现实中各项政府职能的调整(减少审批事项、缩小市场干预),客观上要求政府机关执法规范化、透明化,并符合效率原则。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政府部门在逐步实现着管理方式的变革,也面临着如控制非警务活动以及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流动人口管理人性化、科学化,保安业的市场化经营等新的课题。社会治安态势的变化,社会控制的难度加大,要求我们一线执法人员和决策指挥人员必须更新观念,适时实现警察管理和警务工作的创新,不断提高警察队伍的素质,以创新的思维和方法不断改进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
我市公安队伍要适应形势的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革,更好的履行职责,就必须要强化人民警察角色意识,筑牢执法为民理念。
(一)、人民警察角色的特点
1、警察性。警察是一种社会角色,是社会中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治安秩序义务的一种角色。在中国古代,“警察”的“警”字,由“敬”和“言”二字组成,敬者,戒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有言在先,不得违戒的意思。“察”,以手持肉,祭天求示,得神意而查明的意思。在现代,警察即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力量。警察角色的特点,首先是具有警察性,即负有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义务和具有运用国家强制力的权利。各国警察都有这一义务和权力。
2、国家性。古今中外,任何国家的警察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机关是国家机关,警察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警察具有国家性,警察行为属于国家行为,警察权力属于国家权力。
3、人民性。在中国,将警察称之为“人民警察”,这是中国警察所特有的称号,中国警察具有人民性的特点,是因为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的那样“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国警察具有人民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警察权力属于人民;二是必
强化人民警察角色意识 筑牢执法为民理念
本文2006-08-30 20:06: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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