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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视野中的公安执法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08-30浏览:2055下载241次收藏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担负着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现。[大秘书网文章-http://www.damishu.com 大秘书网 帮您找文章]近年来,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强化内部执法监督,狠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工作得到明显改进和加强。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现阶段公安机关执法中仍然存在种种执法不公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我国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公安部提出在广大公安民警中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就是要解决好公安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从公正的视野,探究我国公安执法的内涵、标准、意义及实现途径,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公正理念与公正执法

㈠公正概念辨析

公正是一个有着丰富历史内涵、涉及社会各个领域、跨学科的概念。古人探讨的公正概念与正义概念的区分不是很明显,甚至在当代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是把二者作为可以通用的概念。在二者通用的意义上,关于正义的经典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也适用于公正。“应得”既是正义的基本内涵,也是公正最基本的内涵。

 但是“应得”这种界定过于抽象,因为应得的是什么,应得的比例怎么确定,即在具体的社会中何为公正,不同社会的不同阶级会有不同的回答。罗马人与希腊人认为奴隶制度是公正的,资产阶级则要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社会。至于无产阶级,则又认为资产阶级公正具有虚伪性,而要求消灭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

尽管不同社会的不同阶级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一般地意义上,公正就是指社会关系的均衡合理以及达到这种均衡合理的关系所要恪守的规范尺度。社会关系既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既包括一国内部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国与国之间的社会关系。所谓均衡合理,最基本的意思是说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付出与索取之间彼此对等,以达到社会生活的井然有序。公正的定义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关系本身的均衡合理,即公正状态或公正事实,二是达到这种关系所需要的规范尺度即公正原则,其核心是对社会关系调节的均衡要求。在这里,公正应用和评价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以及作为其不同表现形态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等,因而可以称之为社会公正。

景天魁教授认为,在现代,公正概念有三个层次:一是属于伦理学和价值观的层次;二是权利和制度的层次;三是社会政策的层次。并认为这三个层次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成的。自古希腊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公正基本上是一个伦理学和价值观概念。到了近代,公正概念从作为理想和价值观的阶段发展到权利和制度阶段。作为社会政策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公正概念阶段则始自两次世界大战以后。[2]无论在何种层次上,公正概念的最基本含义都是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均衡合理。

㈡公正执法的内涵

公正执法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评价,是指在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其本质是国家和公民正当的、合法的权益能够平等地得到保护和实现,它是现代社会执法实践活动中要求被尽可能得到体现的一种政治价值。

公正执法作为现代法治的主旋律,是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内容,简言之,就是公正在执法中的具体化。因而,它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地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公正而不偏袒地作出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裁判,做到认定事实公正、收集证据公正、实体处理公正、执行程序公正、自由裁量公正、社会反映公正。公正执法不仅要求结果的公正,同时还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公平是公正的实现过程和保障,公正是公开、公平所要达到的目的。

关于公正执法的内涵问题,是当前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在现代的法学界中,多数专家和学者认为执法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实现实体公正离不开程序公正,否则,实体公正就没有保障;反之,实现程序公正也同样离不开实体公正,否则,程序公正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在现代法治中,不讲程序公正的实体公正不仅不具有公正之名,而且也不具有公正之实。但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强调程序公正的同时,不能因此忽略实体公正,以为程序公正了,实体就当然公正。我们评价执法公正与否,其前提就是要以法律作为标准,但是同时,“公正”又是社会对执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即公正又有社会的标准,这就是我们常常提及的“社会效果”。事实上,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执法人员的裁判是否代表了社会正义、反映了社会上主流的、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才是追求执法公正的真正意义之所在。它不仅是执法公正社会标准的要求,也是执法所适用的法律的本质与精神的追求。

长期以来,我们在对执法公正内涵的理解上存在一个误区,即一谈到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就是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并且一谈到程序公正就要谈到执法者的主观判断和情感问题。这种界定方法,轻视了当前执法活动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执法者的主观能动和内在情感问题,从而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之所以产生不公是因为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当造成的,使人们在寻求纠正执法不公良策的过程中出现偏颇。近一两年来,一些学者对此作了一些探索,提出了“情感公正”、“形象公正”和执法效率等问题。如“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不仅是指实体公正,而且还包括程序公正以及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情感公正” [3],有的认为执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包括执法人员的形象公正”,认为当前一些执法不公现象,就是来自于某些执法者不公之“形象”,这种“形象”,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诉权的实现和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JohnRawls)对正义分类的系统理论,即把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4],因此,执法公正除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还应包括另一种内涵的公正,我们可以称之为“理性公正”。

㈢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标准

判断执法是否公正标准有三个方面:理性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理性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础,实体公正是执法活动的最终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1.理性公正的标准

所谓理性公正是指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以社会正义和法治宗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产生的对法律的尊崇和对当事人的情感、态度。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对法律的珍视和尊重,视法律为至上、神圣的最高准则;要求执法人员立场坚定,不徇私情,在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认真负责,不折不扣,一丝不苟。理性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它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诉权的实现和执法的社会效果。因此,理性公正应当作为一个重要的内涵,列入执法公正的范畴,并置于相当突出的位置。

理性公正的重要性在于公正执法离不开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作用。“司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司法过程是理性的过程。”[5],在这理性过程(执法过程)中,只有在执法者的正确思想和正确意识的支配下,公正执法才可能真正实现。正确、公正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不能自然地、自动地转化为个案的公正,而必须依赖于执法者能动的执法活动。引用柏拉图的话来说:“要使纸上的法律变为现实,非有合适的司法者不可”。所以,在西方人的经验中,执法者的个人素质和品德,被认为是影响公正立场的重要因素,是考察执法人员公正性的重要条件。对任何一项执法活动,对任何一个执法者来说,都可能有理性不公的潜在危险。事实也表明,“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非法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问题,主要不是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造成的,而是明知故犯,有意违法,是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问题。”[6]理性不公,是当前社会影响极为突出的执法不公。

2.程序公正的标准

如前所述,程序的公正是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执法者只有遵循公正的程序执法,才能向公众昭示其行为不是恣意妄为,而是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的行为。”[7]确保当事人享有法定权利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综合行政法学的有关理论和我国公安执法活动的实践,判断公安执法活动程序合法的标准应包括下列三个方面。凡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执法活动,视为程序合法;凡不具备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均为程序违法。一是执法活动必须公开,包括情报公开、告知。二是执法活动中必须确保当事人参与的权利。三是保障基本人权。

3.实体公正的标准

“实体公正是社会正义在法律中的体现,也是程序公正追求的最终目标。”[8]如果达不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具体而言,公安执法活动实体公正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适用法律准确。公安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以法律为依据,一方面,执法人员必须正确运用实体法而做出公正的执法行为,不允许有法不依,或者不顾法律的规定而恣意枉为;另一方面,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使违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⑵定性准确。定性准确应当是公安执法行为实体合法的核心标准,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无论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应当作到定性准确,定性不准就会冤枉或放纵当事人,造成执法工作的不严肃,不仅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律在公众心目中被信仰的程度。准确的定性建立在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基础之上,要求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掌握案件的全部细节和证据;同时还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熟悉和精通,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认定问题。此外,定性的准确又是处理恰当的前提条件,只有定性准确,才有可能做到处理恰当,从而实现公安执法活动的实体公正。总之,定性准确是公安执法活动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实体标准,必须认真对待。

⑶执法结果恰当。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最终得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恰当的结果。恰当的结果是执法公正应有的要求,也是当事人的期望所在。由于人们在法律认识上的差异以及主观期望的不同,对执法的结果会做出各自不同的评价,因此,绝对的公正是很难实现的。一般而言,衡量执法结果是否恰当,主要以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否正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为标准。

二、公正执法的当代价值

㈠公正执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胡锦涛同志还强调:“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突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体现我党对执政、社会主义建设和人类社会发展三大规律的新认识,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从“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制化进程。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公正执法。

在所有构成公安执法工作的诸多因素中,公正执法应居于核心灵魂的地位,这是因为公正执法既是公安执法人员区别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独特人格精神的体现,也是培养和激发其他优秀品德的内在动力。公安机关通过公正执法,为发展先进生产力服务,为弘扬先进的社会文化服务,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只有坚持公正执法,自觉以人民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重塑共产党人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增强经济推动力,促进生产力进步。所以,公正执法应当成为公安工作中标志性的核心政治内容。

㈡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因为“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同时,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公正执法集中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殷切期望和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执法,就是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理解立法原意,切实尊重法律,忠于法律精神,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公正执法,就是要求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罪刑相当,不枉不纵,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决不能让无辜的人受到惩罚。文明执法,就是在执法活动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人权,不打骂体罚,不刑讯逼供,不滥施处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相辅相成、辨证统一的。严格是一切执法活动的前提,是公正执法的保证;公正是法治的灵魂,是执法活动的标准和基本要求;文明是严格公正执法的表现形式。执法机关只有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㈢公正执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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