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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的缺陷及其再造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07-10浏览:2061下载192次收藏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农村信用社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内控机制。但是,从农村信用社现实情况看,其内控机制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造和重建。
  一、农村信用社现行内控机制的缺陷
  由于产权不明晰,在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实际上是缺位的,同时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等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从而造成农村信用社现行内控机制存在缺陷。[大秘书-www,damishu.com,找范文请到大秘书网]
  (一)有“三会”制度,缺“三权”制约。目前,农村信用社从形式看,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一整套治理机构。在这个结构中,社员代表大会代表所有者,是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拥有决策权;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拥有经营权;监事会拥有监督权,按照这种制度安排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些相互制衡的“三会”制度并未产生“三权”制约的实际效果,作为委托人的社员代表大会与作为代理人的理事会。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二者之间的行为目标并不总是能够保持一致,社员代表大会实质上也是理事会控制;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提名和聘任,而且理事长可以兼任社主任,这就将相互制衡的理事会和社主任置于同一主体的控制之下;而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对理事会和社主任没有弹劾权。这样,所有权力实际上集中在信用社主任一人手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其经营决策往往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失去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滋生腐败。
  (二)有资本管理制度,缺资本发言制度。目前,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筹集、资本使用、资本补偿都有比较完备的管理规定,但目前农村信用社所有者是缺失的,入股社员不是所有者,也并没有行使股东的权利,他们入股的目的是想从信用社获得贷款,而不是参与信用社内控管理。因此,农村信用社目前缺乏资本代言人,资本没有发言权。
  (三)有内控约束规制,缺内控激励机制。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比较健全,涵盖了信贷、财务、审计、保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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