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分析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保全债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救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我国实际出发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实务问题
1.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本身是一种债权的权能,实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从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具有实体法上的实际的财产利益,及权利的构成、效力范围、行使方式等均规定于民事实体法中来看,属实体法上的权利。然而撤销权的行使又须向法院提出并经判决撤销后,方能发生效力,与其他实体权利的行使方式却有不同。因此撤销权在法国民法中又被称为“诈害行为撤销诉权”,属于一种“非对抗性诉权”。“债权人撤销权究竟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抑或为诉讼法上的权利,学说上具有争议。有学者将其视为诉讼权利,但通说认为其属实体法上的权利,实务上亦同此见解。”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何种性质的实体权利,历来存在较大的分歧,基本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三种观点。此外,还有责任说。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撤销权的性质基本上也存在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一项附属于债权的法定的实体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之外,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物权的权能,在性质上与债权请求权有着根本的区别。从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所作出的界定来看,撤销权为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权利,并未包括请求返还财产的内容。可见,撤销权的行使仅具有消灭债务人[本文来源于大秘书-www,damishu.com,找范文请到大秘书网]处分财产行为之效力,并没有返还财产的内容,法律规定的“请求”亦只是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要求的程序权利,而非撤销权之实体权利。此请求权非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之请求权。其次,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通常可以由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并由义务人做出一定行为后,才发生双方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而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权利人不能直接向义务人提出撤销,只能向法院提出并经判决撤销后,方能使债务人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再者,决定一项民事权利的性质,标准在于权利的内容本身,而并非权利的目的。就撤销权来讲,权利的本质内容是撤销债务人之诈害行为,权利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返还财产作为恢复责任财产的方式,并非债权人撤销权所固有的内容范畴。实务中,并非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均要求达到财产返还的目的,可以说“撤销”为根本内容,“返还”乃目的之一。当债权人撤销权没有财产返还的内容时,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消灭诈害行为的法律效力,依权利内容看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为“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当撤销权行使附有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内容时,因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因无效行为产生的财产返还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在该法律关系中不享有任何基础权利,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此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本质内容依然是撤销债务人之诈害行为,而附带的返还财产请求,只是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和结果。“返还财产之请求,仅为撤销权行使之效果而非撤销权本体。”债权人撤销之诉虽有给付之内容,但仍为形成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所以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为形成权。
2.实务问题
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那么当权利的行使具有返还财产之内容而不能提出返还请求时,如何解决责任财产恢复问题,才能达到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最终目的?合同法对此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有的观点认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转让财产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因无效的原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债务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借助于代位权诉讼予以解决,此种观点亦有一定道理,但这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初衷不符,往往增加诉讼成本,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也有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第三人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利益均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受益人所获财产(或利益)申请强制执行。笔者同意此观点,目前在实务中处理此类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纠纷时,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及《民事诉讼诉法》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中寻找到程序法上的相关依据。如合同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从以上规定看,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请求的诉讼中,法院通过追加受让人或者受益人为案件的第三人,判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依法院的有效判决直接对被列为第三人的受益人仍然占有的财产强制执行。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适用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依学者通说,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二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三是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主观要件包括二方面:一是债权人之恶意;二是受益人之恶意。实践中主要分歧在对客观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上,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已存在的有效债权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诈害行为。
1.债权人的债权有效存在是撤销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利,但同时又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没有债权撤销权便成为无本之木。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债权人首先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前成立的。“盖债权人撤销权在于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实务问题
1.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本身是一种债权的权能,实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从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具有实体法上的实际的财产利益,及权利的构成、效力范围、行使方式等均规定于民事实体法中来看,属实体法上的权利。然而撤销权的行使又须向法院提出并经判决撤销后,方能发生效力,与其他实体权利的行使方式却有不同。因此撤销权在法国民法中又被称为“诈害行为撤销诉权”,属于一种“非对抗性诉权”。“债权人撤销权究竟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抑或为诉讼法上的权利,学说上具有争议。有学者将其视为诉讼权利,但通说认为其属实体法上的权利,实务上亦同此见解。”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何种性质的实体权利,历来存在较大的分歧,基本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三种观点。此外,还有责任说。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撤销权的性质基本上也存在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一项附属于债权的法定的实体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之外,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物权的权能,在性质上与债权请求权有着根本的区别。从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所作出的界定来看,撤销权为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权利,并未包括请求返还财产的内容。可见,撤销权的行使仅具有消灭债务人[本文来源于大秘书-www,damishu.com,找范文请到大秘书网]处分财产行为之效力,并没有返还财产的内容,法律规定的“请求”亦只是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要求的程序权利,而非撤销权之实体权利。此请求权非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之请求权。其次,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通常可以由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并由义务人做出一定行为后,才发生双方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而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权利人不能直接向义务人提出撤销,只能向法院提出并经判决撤销后,方能使债务人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再者,决定一项民事权利的性质,标准在于权利的内容本身,而并非权利的目的。就撤销权来讲,权利的本质内容是撤销债务人之诈害行为,权利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返还财产作为恢复责任财产的方式,并非债权人撤销权所固有的内容范畴。实务中,并非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均要求达到财产返还的目的,可以说“撤销”为根本内容,“返还”乃目的之一。当债权人撤销权没有财产返还的内容时,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消灭诈害行为的法律效力,依权利内容看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为“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当撤销权行使附有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内容时,因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因无效行为产生的财产返还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在该法律关系中不享有任何基础权利,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此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本质内容依然是撤销债务人之诈害行为,而附带的返还财产请求,只是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和结果。“返还财产之请求,仅为撤销权行使之效果而非撤销权本体。”债权人撤销之诉虽有给付之内容,但仍为形成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所以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为形成权。
2.实务问题
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那么当权利的行使具有返还财产之内容而不能提出返还请求时,如何解决责任财产恢复问题,才能达到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最终目的?合同法对此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有的观点认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转让财产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因无效的原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债务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借助于代位权诉讼予以解决,此种观点亦有一定道理,但这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初衷不符,往往增加诉讼成本,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也有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第三人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利益均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受益人所获财产(或利益)申请强制执行。笔者同意此观点,目前在实务中处理此类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纠纷时,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及《民事诉讼诉法》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中寻找到程序法上的相关依据。如合同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从以上规定看,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请求的诉讼中,法院通过追加受让人或者受益人为案件的第三人,判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依法院的有效判决直接对被列为第三人的受益人仍然占有的财产强制执行。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适用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依学者通说,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二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三是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主观要件包括二方面:一是债权人之恶意;二是受益人之恶意。实践中主要分歧在对客观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上,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已存在的有效债权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诈害行为。
1.债权人的债权有效存在是撤销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利,但同时又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没有债权撤销权便成为无本之木。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债权人首先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前成立的。“盖债权人撤销权在于
中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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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06-11 16:23: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59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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