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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23-04-06浏览:3018下载123次收藏

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安全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受委托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安全培训所指对象是公司及各受委托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人资部门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安全培训计划、教学资源和培训费用的落实。

第五条 公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各专业部门和受委托单位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负责指导、监督各受委托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根据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负责组织所管专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组织参加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负责将本专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详细、准确记录和考核情况记入安全培训档案。

第七条 各受委托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参加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费用的投入。健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三章 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其它要求:

一、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新上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参加安全培训,并在一年内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包括资格培训和复审培训。

一、资格培训是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主要培训国家规定的本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二、复审培训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前应参加必要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的要求:

一、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二、安全培训的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三、安全培训的机构应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新工人上岗安全培训要求:

一、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二、公司及受委托单位可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三)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委托单位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规程、标准等。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事故案例;

六、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部门(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标准。

四、消防器材使用、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重新上岗安全培训要求:

一、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在岗安全培训其他要求包括:

一、在岗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在岗其他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第六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定期考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对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受委托单位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度的考试。

第二十三条 各受委托单位每半年(春、秋检)对安全生产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度的考试。

第七章  安全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由人资部门牵头,安全监督部门和负责安全培训的专业部门共同组织本(部门)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受委托单位要成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应对培训内容、方式方法、培训课件、培训效果进行分析,查找不足,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受委托单位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绩效考评体系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对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安全培训档案建立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受委托单位每年12月底前应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到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总结包括培训方式方法创新、安全培训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培训达到的效果、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下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上级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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