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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县政风行风综合评议及结果运用暂行规定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23-02-28浏览:2044下载222次收藏

清风县政风行风综合评议及结果运用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行为,确保评议活动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促进全县党风政风建设,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清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评议活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安排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公开评议和民主测评。

二、评议活动按照定量与定性、结果与过程、成绩与问题、主观与客观原因全面分析和评价,坚持普遍评议与重点评议、分散评议和集中联评、评议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评议活动按照部门(行业)自评、公开测评和纠风办日常考核分类实施,实行100分制综合考核排序。其中部门(行业)自评占15分,民主测评占60分,纠风办日常考核占25分。各部门(行业)要通过建立行风建设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把政风行风建设融入业务工作之中,在业务建设中形成政风行风建设的良好机制。

四、部门(行业)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或管理对象、社会团体以及各民主党派中自行选聘行业作风建设义务监督员,50人以下的部门(行业)不少于10人,50人以上的部门(行业)不少于20人。部门(行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评议大会,并将部门(行业)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情况及整改方案报县纠风办备查。

五、公开测评主体是行风评议代表、机关和行业作风监督员、群众评议员,其中部门和行业所管理及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占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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