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行使职权,防止工作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用、考评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实施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未能按期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县委、县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发生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各级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
(五)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疫情、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上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监督部门依法依规所作出的决定的;
(七)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违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回避问题和矛盾,推卸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事故、事件、案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本文2023-02-28 17:36:54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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