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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提升效果及政策建议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22-11-09浏览:2601下载200次收藏

查雅雯, 孙小龙

[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北京 100091; 2.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江苏南京 210014;3.江苏农业科技创新研究基地,江苏南京 21001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新动能、新空间和新支撑,全面发挥数字技术对乡村振兴的强大赋能作用,离不开移动互联网这一数字底座。基于手机的移动互联网摆脱了计算机设备的限制,打破了时空边界,因此大幅降低了农村居民的入网门槛。随着乡村移动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升级换代速度不断加快,越来越多农村居民开始使用移动互联网。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21年8月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农村网民规模由2008年的2 460万人增长至2020年的3.09亿,占我国网民总规模的比例由2008年的8.26%增长至31.3%,2020年底我国基本实现了行政村4g网络普遍覆盖的目标。移动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有机融合,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和休闲娱乐方式,加速推进了农业数字化生产、农村智慧化建设及农民生活品质的整体提升。在农村地区加快建设安全高效、泛在便捷的移动互联网,既是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数字乡村战略的关键内容和重点任务,也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从而推进乡村振兴整体战略的必然要求。《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和《2020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等相关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使得我国数字乡村建设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工作的整体布局也已形成。在信息基础设施的有力支撑下,农业生产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乡村数字治理体制体系逐渐完善,智慧绿色乡村加快建设。相较于传统的单一经济核算变量人均gdp,使用农村居民幸福感作为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衡量指标,不仅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的充分表达,也是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向往的有力回应,更是对数字乡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居民群体获得感的直观反映。冷晨昕等认为,使用互联网对于农村居民的幸福感提升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但尚未有文献聚焦移动互联网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综上,本研究使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8年最新数据,采用有序概率(ordered logit,简称ologit)模型对移动互联网使用对于农村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效果进行分析,并试图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在数字乡村整体推进过程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移动互联网能否提升农村居民的幸福感?如果能够提升,其提升效果如何?呈现怎样的特征?在数字乡村战略深入实施的大背景下,如何从政策层面发力,更好地发挥移动互联网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提升作用?

1 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与农村居民生活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农村居民生活因互联网的渗透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通过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改变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的消费决策、缓解金融排斥等途径对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产生持久且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作为个体对自身主观幸福程度的综合评价,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因素也引起诸多学者的广泛讨论,其中既包括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环境质量等宏观因素,也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等微观因素。

作为居民幸福感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当前学术界并未就互联网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效果及作用机制形成一致结论。一方面,互联网使用能够通过降低对于物质收入的主观看重程度、提高民主参与度、拓宽消费渠道等方式提升居民幸福感;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可能导致收入比较、增加物质欲求、减少面对面交流,从而对居民幸福感造成损害。在此基础上,有学者着眼于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及机制,通过经验研究,针对互联网使用对于农村居民幸福感的提升作用进行检验,并对其作用机制进行探讨,既往经验研究表明互联网的使用可以通过丰富娱乐活动、提升社会认同、促进网络学习、增加社会信任等机制提升农村居民的主观幸福感。然而,受网络知识、生活水平和入网成本等条件限制,部分年龄偏大、生活水平较低和计算机技能不熟练的农村居民群体长期被排斥在互联网之外,无法触网。基于手机的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摆脱了计算机等传统上网设备的限制,大大降低了农村居民的入网门槛,已成为农村居民即时通信、网络购物、休闲娱乐以及连接外界社会的窗口。随着数字乡村战略的深入推进,移动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普及深度及使用频率进一步提升,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实现全方位的深入融合。纵观现有研究,大多从宽带使用等传统互联网角度开展,且并未区分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对农村居民生活影响的异质性。因此,从现实和理论2个层面来看,探究移动互联网使用对提升农村居民幸福感的作用效果具有必要性。

本研究的边际贡献在于2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方面。已有研究大多关注基于计算机等的传统互联网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本研究重点聚焦基于手机等的移动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更具有针对性。第二,研究数据方面。相关研究多使用2014—2017年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而本研究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18年最新数据,研究结果具有较好的权威性、时效性和代表性。

2 研究设计2.1 数据来源

本研究微观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负责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2018年最新数据。cfps调查数据以2010年为基线,每2年对基线调查数据进行1次追踪调查,调查范围涵盖我国除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宁夏、海南、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25个省(市、区);调查问卷包含村居问卷、成人问卷、家庭问卷和少儿问卷四大模块;调查内容涵盖就业、劳动转移、手机网络、健康水平等诸多方面。cfps 2018年最新数据样本量充足,且关于移动互联网使用情况和农村居民幸福感的问卷设置合理、调查内容详尽,能够为探究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充分支撑。本研究选取农村居民样本问卷,经过数据筛查与清理,最终获得有效样本13 981个。

2.2 变量选取

2.2.1 被解释变量 本研究选取农村居民幸福感作为被解释变量,在cfps问卷中对应的调查问题为“您觉得您有多幸福?”该变量为连续变量,由受访农村居民根据自我感知的幸福程度自行打分。分数区间为0~10,0分赋分最低,表示该农村居民非常不幸福;10 分赋分最高,表示该农村居民非常幸福。样本数据中总体农村幸福感为7.00分,表明受访农村居民总体幸福水平较高。

2.2.2 核心解释变量 本研究选取是否使用移动互联网作为被解释变量,在cfps问卷中对应的调查问题为“是否使用移动设备,如手机或平板上网?”核心解释变量为二值虚拟变量,该变量等于0表示受访者不使用移动互联网,该变量等于1表示受访者使用移动互联网。样本数据显示,受访农村居民使用移动互联网的比例为40%。

2.2.3 控制变量 参考已有研究成果及cfps 2018年调查问卷,本研究选取受访农村居民的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及省份(地区)固定效应作为控制变量。其中,受访农村居民的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及其平方、受教育年限、健康状况和政治面貌,家庭特征包括婚姻状况、人均家庭收入水平。同时,考虑到不同省份(地区)农村居民移动互联网使用情况可能存差异,本研究设定省份(地区)虚拟变量对省份(地区)效应进行控制。样本数据(表1)显示,个体特征方面,样本中男性比例为50%,与女性样本比例为1 ∶1,平均年龄为48.92岁,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39年,身体状况健康的比例为89%,党员比例为7%;家庭特征方面,已婚占比75%,将人均家庭收入进行取对数处理。

表1 变量说明及描述性统计

2.3 模型设定

鉴于农村居民幸福感为有序离散数据,借鉴农村居民幸福感相关研究中对于幸福感数据的处理,将ologit模型作为基本回归模型,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

式中:表示第位农村居民幸福感分值;表示第位农村居民是否使用移动互联网;表示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及省份虚拟变量在内的控制变量;、分别表示待估系数;表示随机扰动项。本研究重点关注系数,若符号显著为正,说明移动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提升效果为正;反之,则说明移动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提升效果为负。

由于ologit模型将农村居民幸福感视为排序变量,因此需要使用潜变量法推导出最大似然估计量(mle),具体选择规则如下

式中:表示第位农村居民的幸福感分值;′表示潜变量;待估参数

移动互联网使用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提升效果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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