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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能保障农民收入吗?——基于情景依赖下的保险失效与有效研究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22-11-09浏览:2758下载124次收藏

高 康,何蒲明

(长江大学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荆州 434023)

自然灾害一直威胁农业发展。农业保险能够将农户独立抗击风险的内在对冲转变为保险契约下的外在配置,是当下农业发展中重要的“稳定器”。然而,自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围绕保险构建的农业支持体系却一直呈现“供需双冷”状态。既然农业保险具有较好的制度优点,为何农户参保热情依然低迷?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对农户的效用存在理论与现实上的较大差距,其中,农业保险是否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当下保险政策科学规划与发展的重要议题。

现有的涉及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研究大多以垂直框架进行,但从作用机制看,这些研究均忽视了我国《农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赔付至少需要保标受损的制度约束环境。从设计初衷看,农业保险主要发挥风险分散功能,但近10年将其作为福利的制度在实际上弱化了保险的本质。《美国农业法案》直至2018年才将农业保险的功能由稳定收入延伸到平稳增长与收入保护计划,可见,农业保险首先应发挥收入保障的基础作用,而非直接跨越到增收。因此,关于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研究框架需要再次定位。2019年10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与运行机制。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回归到制度约束环境与设计初衷来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益进行评价,以期为提升我国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与发挥精准保障效果提供理论指导与现实参考。

1 文献综述1.1 文献回顾

学界关于农业保险对农民效用的研究,主要围绕保险特点、农户禀赋、政府配合3方面进行,研究结果存在较大争议,并形成了农业保险制度有效论、失效论与有限论3种观点。

1.1.1 农业保险有效论

农业保险有效主要体现在制度需求有效与供给有效。在需求有效方面,农户符合风险厌恶假设,有为保障收入而进行风险管理的动机。关于供给有效:国外研究认为,农业保险能促进农业生产,并使农户赚取额外净利润来提高收入,在面对重大灾害时也可降低农户重返“贫困陷阱”的概率;国内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可以发挥再分配功能并将一部分国民收入传递给农户,从而增加农民收入,而补贴政策在促进区域保险密度发展的同时,也可推动农民纯收入与家庭经营收入提升,且来自宏观与微观数据的实证均验证了两者间的正向影响。

1.1.2 农业保险失效论

不明确的增收机制引发学者对农业保险福利作用的质疑。(1)从保险缺陷看,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较高交易成本的问题影响农业保险效用发挥。而且,高保费、低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弥补农户受灾的损失。(2)从农户特征看,认知偏差与农户分化会扭曲农业保险的供求关系。(3)从政府配合看,“广撒网式”的政策定位会降低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一刀切式”的补贴则会对农业保险产生“补助累退效应”。此外,农业保险存在的福利消耗效应和免赔效应也使农民收入难以得到保障。

1.1.3 农业保险有限论

有限论观点限定农业保险的影响环境。首先,在功能发挥上:(1)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存在保险时间与程序滞后;(2)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功能由增收转化为平滑收入等支持功能,因此也有部分学者的观点由早期的有效提高农民收入转变为减小收入波动;(3)限定农业保险对农户发挥增收功能的条件,如合理灾后赔付、补偿模式与一定保额门槛值。其次,在异质性问题上,农业保险功能的发挥在职业分化农户和种植结构间也存在明显差别。

1.2 研究评述

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具有重要影响,学界就此问题在理论与实证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研究。一方面,从理论角度探讨农业保险制度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实证验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增收与限制作用。但大量研究往往将农业保险制度的有效性与无效性相独立,只考虑特殊性,而未考虑农业保险失效与有效的统一性。而且,以往框架很少考虑农业保险的触发机制,忽视了农业保险对收入影响的约束环境。

综合前人成果,本文首先检视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作用,在收入决定模型中引入外生变量,将农业保险对收入的垂直影响转换为灾害冲击下的调节影响,在回归农业保险功能的同时,客观反映农民收入的变动情况;其次将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与失效进行统一,分析两者转变的原因,同时进一步探讨如何将失效扭转为有效,以提高农业保险的精准保障效率。

2 理论假设

剖析收入结构来源,有助于解释保险效用的差异。参考张伟等的研究,以冯·诺依曼-摩根斯坦效用函数为基础,假定某地区农户收入仅来源于农业生产,且产值稳定为,设灾害发生概率为π,不发生概率为1-π,灾害损失率为χ,则农户未参保时的期望收益为

=();

(1)

=π[(1-)]+(1-π)()。

(2)

式(1)、(2)分别为考虑和不考虑外生冲击时农户的期望收益。

将式(2)整理可得:

=π[(1-)-()]+()。

(3)

对比式(3)与式(1)可知,灾害发生时收入效用主要取决于π[(1-)-()],而[(1-)-()]时,增大;当式(4)>式(2),但当水平过低,以及χ未高于免赔率等时,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保障作用难以体现。

wright等认为,以往对农业保险的分析遗漏了部分参数。在推行保险前,农户已有一些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非农就业),农户的收入结构不仅包含经营收入,还涉及转移、工资收入。因此,在式(4)的基础上引入工资收入与政府补助。设工资收入受农业灾害影响的期望收益为,政府补助受农业灾害影响的期望收益为,则在风险冲击下农户的期望收益为

=π[(1-)-+]+(1-π)(-)+[+(-)](1-)+[+(-)]。

(5)

式(5)中:为经营收入稳定情况下的非农收入,为受灾时农户为弥补损失而进行的非农收入,为基础补贴,为政府灾后补助,为交易费用率。由于农业自然再生产存在周期,而非农转移能较快获得更多收入,因此依靠非农收入来弥补损失比依靠经营收入更合理。的大小取决于-,即损失额与保险赔付的差额,差额越大,农户依靠来补偿损失的冲动越大。同理,的大小亦与-有关。但是,劳动力转移具有鞋底、信息成本等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增大也会降低非农收入的期望产出。[+(-)](1-)反映了考虑交易费用后的实际工资产出。

为分析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的效用,用对求导:

(6)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d/d>0,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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