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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合同诈骗罪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10-22浏览:2912下载256次收藏
    日前,由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铁路系统第一起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由铁路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该案中犯罪分子勾结铁路内部职工,以重复使用铁路运输货票的手段,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骗取铁路运费95万余元,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犯罪。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修订后增设的新罪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40条对合同诈骗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设立此罪的社会背景

  合同,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极其巨大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日趋增多,利用合同犯罪的现象也十分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交往中,大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鲸吞公私财务。由于这类犯罪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的特点,而又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相互间容易纠缠不清。

  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各种经济欺诈型犯罪,主要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犯罪相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将合同诈骗在内的各种经济欺诈性犯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同时从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有关决定中,已经规定了许多特殊的诈骗犯罪,因此,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第226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当前合同诈骗犯罪之所以会在社会上得以蔓延,其原因很复杂。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导致 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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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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