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
"检务公开"是高检院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为此,高检院于1998年10月25日以高检发(1998)29号文件予以发布,同时又于1999年1月4日以高检发研字(1999)1号决定形式,更加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使"检务公开"制度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检务公开制度的设立不仅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行使,而且从不同侧面保障了公民合法权利。其中告知制度从保障公民对法律及程序的了解权、知情权的视角加以规定,充分体现了执法的民主化进程。然而在实践中,检察人员对这样一重要的制度未给予足够重视,导致执法上出现两种严重问题。一是由于没有履行告知程序,致使公民权利无法保护;二是虽然履行了告知,但由于缺乏法定制约形式而导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纠缠不清。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有必要对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设置的意义及法律后果作具体阐述。
以往我们在执法中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重实体、轻程序"。只要实体合法,处罚就合法,当事人应当绝对地服从,程序是可有可无的。这种错误意识存在于执法活动中,造成
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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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10-22 11:34: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40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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