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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划分管辖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10-22浏览:2986下载136次收藏
   当前,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有人认为,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只要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和受理的规定就应按人身损害赔偿受理,还谈管辖有什么意义?但笔者则认为:已经经过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不应再以民事案件起诉;未经过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人民法院以民事赔偿起诉。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的同时,将赔偿部分调解或裁决,有其有利因素:

    首先,易于在短时间内查清事实。公安机关一般都是在案件发生的短时间内接到报案,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事实进行侦查,并对治安与赔偿一并处理,这样便于寻找证人、收集证据,并且能在较短时间内查清事实,也能预防因时间过长证人忘记了事情的经过或当事人找证人出伪证的现象。

    其次,处理赔偿方便。大部分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侵害人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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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划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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