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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22-11-01浏览:2546下载236次收藏

xxx市档案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内容、程序、廉政守则、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如下:

一、 执法内容公示

(一)行政许可项目(共1项)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2.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3.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4.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5.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二、执法程序公示

(一)执法检查程序

1.通知。提前15日向受检单位下发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2.检查。检查方式为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现场提问、反馈意见等;

3.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4.通报。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档案违法案件依法予以立案,并转入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二)档案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1.立案。对属于市档案局管辖范围并在追究时效内的档案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嫌疑,需要调查处理的,市档案局应当正式立案;

2.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市档案局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市档案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市档案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决定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档案局应组织听证;

5.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市档案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的,档案局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档案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9.结案。案件处理终结,市档案局将及时办理结案;

10.备案。市档案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将该处罚决定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省档案局备案;

11.移送。档案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市档案局将按法定程序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廉政守则公示

1.不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

2.不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处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

4.不参加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

四、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违反公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

2.对违反公示者的追究情况,市档案局将通过适当方式反馈举报人。

 

 

 

 

 

 

 

 

 

 

 

 

 

 

xxx市档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执法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执法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对被执法人进行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妨碍被执法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执法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执法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全过程记录应对执法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执法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一条 不同现场的执法应制作不同的执法记录。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应当有被执法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执法笔录应当一式两份,第一份存档,第二份交被执法人。

  第十四条 公众有权查阅执法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x市档案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档案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档案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机构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本机关法制机构备案或者向法制机构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四条 档案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档案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档案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档案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档案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十五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查处机关应将结案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格式填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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