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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22-10-30浏览:2319下载291次收藏

摘要:反垄断计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由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平台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我国监管部门在过去二十年采取先发展后监管的策略使得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逐渐失去控制,在我国当前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政策背景下来看,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既是应然选择,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数字平台经济 反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数据垄断

1引言

数字经济在我国已经发展了二十余年,在这段时间,平台经济发展迅猛,特别是在近十年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平台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但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是先发展后监管的策略,平台企业过分发展使得各个领域出现了许多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数字经济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解决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相关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数字平台经济的特点

互联网平台明显存在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其经营模式是基于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大数据是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因此数字市场就存在巨大的进入壁垒,在位大企业明显存在垄断和寡头垄断的趋势,因此可能产生赢者通吃的现象。这也说明,平台经济一方面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福利,但另一方面也会引发各种风险,包括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种问题。特别是数字领域的成功企业往往占有垄断或者市场支配地位,这为后来者留下的竞争空间越来越小;再加上这些企业为维护其市场势力还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全球各国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呼声越来越高涨。

3数字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难点

3.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监管滞后

由于互联网技技术具有迭代快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调整无法跟上其垄断领域扩展和垄断新形式出现的速度,对于垄断的威慑力不足。一方面,垄断行为超出监管能力的状况屡见不鲜且愈发严重。如2020年底,由于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京东、美团、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相继加速进入“社区团购”市场,采取互联网企业常用的低价抢占市场的策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另外一方面,利用算法和大数据进行价格歧视具有伪装性,难以辨别。此外,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初期,为了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政府采取先发展后监管的模式,往往对这些行为选择性沉默,只有在引发了剧烈的社会矛盾后,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才进行事后监管。这一切都可以归归因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政府不作为。

3.2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成本高昂,及时监管难度大

数字技术叠加资本的力量给监管机构识别、监控与处置垄断行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发放红包与高额补贴抢夺竞争用户;利用搜索降权将关联企业的搜索结果置顶以打击竞争对手;诸如阿里巴巴、美团外卖利用自己市场占有率高的特点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站队。由于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数据、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监管机构难以全面监控互联网生态系统内诸如上述的各种行为,难以全面监管互联网生态系统内的各种业务模式、难以实别和检测具有垄断风险的商业行为。

4我国的反垄断监管

2008年8月1日,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式生效,但是直至2020年底,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却很少见到。我国对于新兴产业在过去秉承的是先发展后监管的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情况。

4.1加快平台经济方面的立法,使平台经济有法可依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人类进入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对于数字经济方面的立法,正如前文所说欧盟比较超前且有很多司法经验。我国对数字平台经济方面的立法相较于欧盟少,2020年底出台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也只是针对反垄断问题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我国于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仍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让其能够更好补全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监管空白。

4.2监管由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变

我国互联网平台前二十年发展的历程中,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我国政府采取的是和世界上其他政府相类似的事后监管模式,当一些平台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出现兼并收购、排除竞争等垄断行为滞后,监管当局才开始运用行政力量对平台型企业是否存在垄断问题进行调查。反垄断调查一般时间跨度比较久,需要监管当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调查期间无法及时对企业的行为做出规制使得用户的福利收到持续性损失。

因此,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应该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变,比如平台在涉及兼并收购等行为的时候,应该事先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申报,只有得到监管部门的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相关的收购或者合并。

4.3控制大型平台企业对初创企业的无序并购

传统理论认为,对尚不具有一定市场规模的企业进行的并购,并不会产生显著的竞争损害和市场结构的变化,反垄断法无需对此进行干预和控制;与之相反的是,这种头部平台对小企业的并购可以促使大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强的技术力,从而实现协同效应,提高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看似是好事,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考虑,随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不断兼并初创企业,会逐渐演变为一种头部平台企业为了消除潜在竞争、巩固和维持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的策略手段。一方面,平台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帮助其巩固在市场中支配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初创企业不断扩展数据收集的廣度与深度,通过马太效应为新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制造难以逾越的障碍。

作者简介:张群,1997年2月出生,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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