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谭兴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1 0月11日,户籍住址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兴云街2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幢2单元24-4,公民身份号码51 02261 96 71 011691 6。
被告:杨洁,女,汉族,生于1 985年7月10日,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所小桥路91号7幢6-1,公民身份号码:511021985071 01161,联系电话:13028362885/15723282723。
第三人:唐奇铃,男,汉族,生于1 981年9月2 7日,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所小桥路91号7幢6-1,公民身份号码:51 028 3198109 2 7 5 51 7。
案由: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一、请求追加被告杨洁为原告与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中的被执行人;
二、请求被告杨洁在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
处嘉滨路600号19幢4-4号房屋出售款中的50%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三、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谭兴文与第三人唐奇铃系朋友关系,第三人唐奇铃因工程需要周转,201 5年1月26日向原告谭兴文借款58万元,约定2 01 7年1月30日还清全部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逾期后,第三人唐奇铃至今未支付任何利息。经过再三催促,在2 01 6年1 0月1 0日出具了借条。原告谭兴文2 01 7年2月1 5日曾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 7年4月1 3日以( 2017)渝011 7民初1 5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本笔债权的合法性。
被告杨洁与第三人唐奇铃于201 0年6月24日在重庆市合川区登记结婚,2017年3月23日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共同财产坐落于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嘉滨路600号19幢4-4号房屋归被告杨洁所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18)渝011 7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被告杨洁与第三人唐奇铃在离婚协议处分共同财产坐落于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嘉滨路600号19幢4-4号房屋的行为。由此推定该房屋为被告杨洁与第三人唐奇铃的共同财产。因被告杨洁将该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何瑜,被告杨洁应在该房款的50%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追加被告杨洁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19)渝011 7执异19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0二0年一月六日
2020年版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本文2020-01-06 12:04:57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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