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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9-10-10浏览:2927下载278次收藏

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集体审议或决策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是指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制定的的对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中指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务工作。

第七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

(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

(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

(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

(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

(九)收集公司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

(十)根据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整,持续开展法律风险的辩识、分析、评估工作;

(十一)根据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此前所制定的措施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

(十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事务。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配合协办单位,其职责包括:

(一)为法律合规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法律合规部依法开展工作;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合规部及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及时提供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  公司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条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  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法律合规部、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员工(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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