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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9-10-10浏览:2045下载182次收藏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政协委员履职尽责的使命感、责任感,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委员主体作用发挥,根据《政协章程》和区政协《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x政协发〔201x〕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政协办发〔201x〕x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积分管理,是指区政协对积分对象年度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情况,进行量化积分。

第三条  本办法积分的对象为区政协常务委员和委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原则上是指两次全会开幕之间的时间段。


第二章  积分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按照委员参加会议、建言献策、其他履职的实际情况,以相应会议、活动、行文等工作的记录、备案资料为主要依据,分项给予相应积分。

第六条  参加会议情况:

(一)参加全体会议。出席全体会议每天积15分,请假获准后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每天积-15分。

(二)参加常委会议。出席会议每次积20分,请假获准后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积-10分;列席积10分,不假不到积-5分。

(三)参加协商会议。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性协商会议、无主题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等协商会议每次积10分。不假不到的积-5分。

(四)参加学习培训。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委员学习、常委学习每次积10分,请假并获准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每次积-5分。

(五)参加其他会议。参加区政协组织召开的专委会会议、界别小组会议(活动)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每次积10分。以政协委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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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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