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财政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耕还林财政资金包括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中央财政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地方财政要认真组织做好对下退耕还林财政资金指标提前通知工作。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财政的办法,提前对下通知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指标,层层落实到县级,并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提前通知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五条 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下年度预计补助数由国家林业局按照预计应补助退耕地面积和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分别进行测算,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正式报送财政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下年度预计补助数,由财政部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自治区、直
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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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08-24 08:57:5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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