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乡镇人代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草案)
( 2016年12月24日 ××县××乡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乡镇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索、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超出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
2016年乡镇人代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点击下载
本文2016-12-25 11:11:57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93937.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