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房屋租赁纠纷二审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我作为上诉人傅禄荣、傅宇、刘友全、李科元、刘新珍、傅徐璐和徐萍的代理人,根据2016年10月24日法庭询问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慎重对待并合理采纳。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993年3月,傅禄荣等人集资成立了开县清江食品有限公司,同年4月傅禄荣等8人分别以个人名义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及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列证书均载明用地位置为开县丰乐镇迎仙村6社,用地项目为经商办企业,用地面积为每人136平方米。
2011年10月20日,上诉人傅禄荣代表房屋所有权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上诉人同意将自己位于丰乐镇迎仙村6社的厂房,部分出租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用租赁来的厂房开办养鸡场。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被上诉人)如要对厂房进行整改或装修,须经甲方(上诉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全由乙方(被上诉人)负责,乙方(被上诉人)离开时只能搬走设备,不得损坏房屋及设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年租金23000元。每年11月1日支付下年度租金。截至上诉人起诉之日,被上诉人已拖欠上诉人两个年度租金共计46000元。
因开县汉丰湖周边的畜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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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12-03 11:42:41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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