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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6-11-23浏览:2442下载126次收藏

为充分发挥金融第一支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机构: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昌吉国民村镇银行。  

当年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银行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1、当年信贷增量:本项总分20分,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机构本年度贷款增量与年初贷款余额比较值为考核依据。达到县贷款增幅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新增贷款增长率:本项总分20分,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机构本年度贷款增量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达到县新增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中长期贷款增幅(剔除消费贷款):本项总分10分,基本分5分,以各银行业机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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