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因查办案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需要,组织部门因政绩考核和考察干部的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以上机关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
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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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03-01 16:16:26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91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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