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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6-08-16浏览:2813下载206次收藏

   

石景山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各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都必须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本实施细则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原则上应当通过公文或会议的形式进行监督,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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