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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6-04-17浏览:2644下载127次收藏




市地方税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  

   

   

    按照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根据市地方税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安排,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年度综治考核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日常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情况结合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日常检查分值30分,半年检查分值30分,年终检查分值40分。  

    二、日常检查以每月安全值班工作通报为依据,半年检查以各单位综治工作开展及上报资料为依据进行评分,年终考核采取汇报、座谈和查阅资料等方法结合同级综治部门考核进行。  

    三、全系统的年度考评工作由市局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市局综治办公室负责实施,与市局目标责任暨“创佳评差”竞赛活动考核一并进行。各单位的考核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局机关及各直属机构由市局进行考核,市局各分局、各县地方税务局接受同级综治部门和市局双重考核。  

    四、年度考核划分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等四个等次。100分-95分为一等等次,94分-85分为二等等次,84分-80分为三等等次,79分以下的为四等等次即“一票否决”。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一票否决”:  

    (一)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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