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行政执法法律意见书
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唐律见【2016】0218号
城口县水务局:
应贵单位要求,现就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笔录时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一事,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案情简介:2016年2月6日下午,城口县蓼子乡长元村居民罗见兰在蓼子乡长元村罗家河坝用自己的装载机非法采挖砂石50立方米,并运输至自己的砂场堆码,准备用于售卖。城口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明通镇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现场对当事人罗某进行调查取证,但做完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后,当事人罗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并加盖手印。在场见证人员有明通片区水利管理所工作人员冉维友、黄全胜、李海浩,明通派出所民警段登峰、敖浩。
法律意见:对于上述情况,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即行政相对人抵触执法拒不签名,我国法学理论
2016年版行政执法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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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02-19 18:05:17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87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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