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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党组关于加强对区属党政部门履职情况开展民主监督与评议工作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10-21浏览:2134下载254次收藏
中共政协石景山区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对区属党政部门履职情况开展民主监督与评议工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规定和中共石景山区委对区政协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力军作用,加强区政协对区属党政部门和主要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与评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进政府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促进各部门工作上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民主监督与评议的内容 1.区属党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情况。 2.区属党政部门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敢于担当,敢于攻坚克难以及遵纪守法、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公众形象和落实区委“十要十不准”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3.区属党政部门推动“全面深度转型、高端绿色发展”战略、落实“八个高端体系”建设和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情况。 4.区属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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