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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09-14浏览:2859下载160次收藏




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为本市和国家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市地税系统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按照载体形式分为纸质档案和非纸质档案,纸质档案从内容上划分,主要包括文书、税务、会计、科技档案,非纸质档案包括声像、电子、实物档案。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工作是机关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服务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本系统的各类档案进行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本机关和系统提供利用,并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  全市地税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和各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及长远规划,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工作与本局各项工作同步发展。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  市局和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并接受市档案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市地税系统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对市地税局机关各部门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开展本系统档案工作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各基层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各区、县地税局接受市地税局及区、县档案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各市地税局分局接受市地税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档案工作制度;负责本单位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对本单位各部门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系统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在办公室(综合科)配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档案业务熟练的档案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并在其他科、股、室配备兼职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掌握档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网络技能,熟悉税收业务知识,具备较高的综合文化水平,档案工作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对入库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号、编目及保管、统计工作。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编制适应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检索工具,专题资料。负责组织档案鉴定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请鉴定、登记、销毁。负责档案库房的防护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褪变破损档案及时进行抢救。为党和国家积累史料,定期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建立档案利用效果登记。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第十条  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职责: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按规定时间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市地方税务系统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分别按照相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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