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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优质服务常态化管理措施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06-03浏览:2596下载161次收藏

为了加强我办优质服务的常态化,更好的为群众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一、首问责任制  

(一)为方便群众和其它机关事业单位同志来我办办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遵循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推诿、不拖拉的原则,实行首问责任制。  

(二)来本单位办事人员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中心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当面询问时,属首问责任人所在股室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告知期限,或做好解释工作。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询问,首问责任人应负责为询问人指明有关股室或带领至有关责任股室。  

(四)电话询问时,属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属其它股室职责范围的,要告知该股室的电话号码。  

(五)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并作为公务员考核和奖惩评比的依据之一。对于屡教不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限时办结制度  

(一)各股室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效能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服务对象咨询的疑难问题,应及时给予指导和办理。对能办的事项要及时予以办理;对需要请示分管领导的问题,应在3日内办结;对需要研究的问题,应在7日内办结。  

(二)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在其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三)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事项,经办人员应即时办理。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员应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违反本制度,按单位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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