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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12-27浏览:2819下载181次收藏

   

xx市农村敬老院规划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切实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xx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xx市农村乡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由镇人xx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镇(街)xx办具体管理。各镇(街)应加大资金投入,实现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入院集中供养的目标。鼓励有条件的村兴办敬老院,提倡社会力量、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院内生活、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基本设施配套;院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环境绿化、美化;
  (二)供养对象住室每间不超过三人,并保证安全、保暖、舒适;  

(三)院内床位数量不少于本镇(街)符合供养条件人员总数的85%;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种植基地和畜禽养殖场所;  

(五)应按服务人员与供养人员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
  (六)设立光荣间,集中收养农村孤老优抚对象;
  (七)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  

第四条 各镇(街)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xx市xx局是全市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负责落实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xx、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镇街敬老院按照规定经市xx局审批,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实行工作人员选聘制和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主要指院长、会计等,供养对象超过80人的可以配备1名兼职副院长)、服务人员(主要指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保管员、保安等)组成。管理人员主要从镇(街道)人xx府(办事处)在编人员中选聘,也可从社会上选聘;服务人员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工作人员应服装整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  

第八条 实行院务民主管理制度。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经镇街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对敬老院各项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能,参与院内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计划安排,负责实施民主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归入档案管理。  

第九条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成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文体活动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可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落实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条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敬老院应选择居住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建设方式。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十二条  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
  第十三条  供养对象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 6平方米 。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所有卫生间内应设置一至两个残疾人专用坐便器。
  第十五条 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十六条 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保持卫生整洁。应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十七条 院内绿化美化,空地(道路、活动场所等专用场地除外)绿化面积(包括种植农作物)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镇街敬老院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岗位责任,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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