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公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系制度
区卫生、公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探索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成果,切实加强衔接配合,进一步规范三山区医疗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和生命健康,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成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区卫生局召集,负责筹备和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交流信息,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第三条 制定联络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建立定期联系及通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沟通和信息通报,如遇重大非法行医案件应及时联络和沟通。
第四条 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制度。区卫生局要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积极发挥前哨作用,负责相关信息报告,同时通过日常监督、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第五条 建立巡查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活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拒绝、阻碍卫生执法的行为,依法保障卫生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发现非法行医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区卫生监督所收到公安部门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公安部门,重要或紧急案件即时核查。
第六条 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在举报、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等)线索,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立即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部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打击措施,开展联合打击工作,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第七条 建立宣传制度。卫生、公安部门应坚持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治活动,并充分发挥新闻、网站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同时加大曝光力度,对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及时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
第八条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案件重大或情况紧急的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案件移送范围:(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取缔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2)非法接生导致人员伤亡的;(3)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非法行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5)非法行医者行医致人死亡的;(6)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7)其他符合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行为。
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应做好案件移送衔接。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一案一送。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可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决定移送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公安部门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卫生行政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卫生局、公安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卫生、公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系制度
本文2014-09-24 16:59:2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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