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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最新)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9-04浏览:2443下载166次收藏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最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并给出了公文的式样。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印制等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余可以参照本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 3102(所有部分)  量和单位  

    gb/t 15834  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字  word  

标示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字指一个汉字宽度的距离。  

3.2  

    行  line  

标示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行指一个汉字的高度加3号汉字高度的7/8的距离。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 g/m2~80 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 1  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 mm×297 mm。  

gb/t 9704—2012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  

 5.2.2  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3  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4  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 1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 mm。  

 6.2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 mm。黑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6.3  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 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a)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 mm处,允许误差±4mm;  

    b)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c)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gb/t 9704—20127.2  版头  

7.2.1  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7.2.3  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7.2.4  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7.2.5  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7.2.6  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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