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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8-16浏览:2905下载281次收藏

****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中心城区内从事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含过境公路)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包括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  

第四条  住建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置中违反市容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许可和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内容的许可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交通安全的管理。  

国资办、交通、环保、国土、林业、安监、供电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第五条  住建部门应按照《****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评估技术应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门店招牌设置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经营地,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实行一店一牌。门店招牌的体积、规格应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规格等和谐统一。(门店招牌是否受规划的专项限制,门店招牌设置是否要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门店招牌在此范围内是否可以设置?)  

(六)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和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七)《****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设置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住建局统一受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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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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