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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扶持暂行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4-04-28浏览:2426下载251次收藏

为了多出人才、多出文艺精品,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文艺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评奖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既弘扬主旋律,又坚持多样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文艺作品。  

(二)有关发表及活动的文艺作品  

1、在全国各地国家、省、地文联及其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刊物或主办的活动上发表、展演及获奖的文艺作品;  

2、在地级以上各级党报、文艺副刊上发表的文艺作品;  

3、在各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入选的文艺作品或文艺理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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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扶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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