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观念的思考
作为专司打击走私的海关缉私部门,随着近年海关系统缉私职能的重大调整,已从具有单一刑事执法功能,转变为承担打击走私犯罪和惩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活动双重职能,这使得缉私警察执法工作辐射面迅速扩展。仅就青岛关区缉私部门而言,今年已从往年对不足百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调整为还要同时查处近千个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缉私警察执法观念尤其是行政执法观念如何确立,会直接左右着行政执法行为的价值取向,将敏感地影响到缉私警察甚至海关在企业中的形象,必须予以认真思考。
一、对缉私部门行政执法观念的基本认识
缉私部门行政执法观念源于政府的行政观念,即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所基于的理念,当这种行政管理具体为对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查处职能的海关缉私部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关于执法目的、价值追求以及与执法相对人关系平衡等所形成的基本观点和倾向性态度就构成其执法观念的基本内容。
对走私等违法活动的调查、惩处是《海关法》赋予海关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海关整个工作链条上重要的一环,应当说,行政执法的效果将从个案的成与败、是与非,放大为对海关监管、通关环境等宏观要素的影响。只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体现出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发挥执法结果的导向作用,有效规范企业、个人进出境行为,促进海关监管;才能在惩处不法中保护合法利益,营造违法则纠、守法便利的通关环境。执法效果最终要通过具体的执法行为来实现,而人的一切行为毫无例外地要受到观念的支配和左右,执法行为的趋向同样是由执法观念决定的,从根本上讲,行政执法观念是影响和制约行政执法效果的最关键性因素。我认为,目前无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还是进出口企业对便捷通关的客观需要,要实现法律、社会的双重最佳效果,公正、公平、效率的执法观念是缉私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必然选择。
二、决定和影响执法观念的外在因素
缉私部门行政执法观念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在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同时,其形成与存在也要受到多重外部因素的作用,在执法观念中无疑就要充分反映出这些外部主导因素的要求。“公正、公平、效率”正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外因而对缉私行政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首先,作为政府行政观念的派生体,要以政府当前的行政管理理念为依据。今年10月召开的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其中虽然没有单列标题论述政府行政观念,但却多次直接或间接阐明了现代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从实质上讲,就是要使行政权力的行使进入法治状态,从实体、程序、裁量等方面得到有
海关缉私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观念的思考
本文2005-08-24 12:13: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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